宁波工程学院黑人外教杀害女学生事件后续 – 哔哩哔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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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发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的黑人外教杀害女学生事件于今天有了后续的消息,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很想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待此事,但当我再次看了一遍事件经过,剩下的只有为遇害者英年早逝而感到哀伤以及因施害者灭绝人性的行为而感到愤懑。因为此事的社会影响太大,故网上对此后续消息评价不一,有人认为官方的通报时间据事发有两个多月,存在程序阻滞,甚至说“洋大人”有特权在,如果不是网民的积极传播,此次事件会石沉大海不为公众所知晓。恕我难以认可此说法,这是在虚构外籍人特权以达到贩卖狭隘的民族主义为目的,我们不能听信此类说法来否定警方和检方为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兼顾而作出的努力。
外籍人士是否存在“特权”?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法条赋予了极少数外国人“外交豁免权”,但此豁免权只有外交官、外国元首等极少数人享有。该权利是对等的,即我国为别国外交官规定外交豁免权,而别国也会在法律上赋予我国外交官该权利。很多人在该权利上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豁免权能免除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该权利所豁免的是管辖,也即,如外国的外交官在我国领土犯罪,我国外交部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将该外交官交由其本国法院进行审判。
此次事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面临的刑事诉讼程序与中国人完全相同,不会存在偏倚。
案件的程序时效从本案事发到现在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很多网民认为这事到了今天才有进一步的通报,觉得官方的效率低下,甚至有一些离谱的阴谋论,在此我不多赘述。
在看完官方的公告后,我认为此次警方和检方的效率值得民众的赞扬。这并不是在说反话,因为官方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来推进程序,我们会在明年看到这条公告。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立案后便是侦查程序,这个阶段的“犯罪分子”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警方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可报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可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终结之后便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此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期限。即一般为一个月完成审查起诉,重大案件可延长十五日。
现在再来看官方公告,“依法提起公诉”代表着该犯罪嫌疑人经过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阶段,下一阶段是作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我们可以计算一下按最长期限,程序走到这一步需要多久。侦查程序五个月加审查起诉一个月十五天,一共是六个月十五天。从案发(六月十四日)到现在是两个月零六天,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处理效率不但不低,反倒是极其高效的。我们不应质疑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法律和人民的忠诚,在这两个月零六天的背后,可能是无数警方和检方工作人员的加班夜和加班夜。
结尾学院亲手播下的种子结成恶果,该名外教劣迹斑斑,学院当断不断,仅仅是更换了其任教岗位,最后反受其乱。校方在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值得批判和谴责,种种做法仅仅是为了避免更多人知晓此事,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有这精力压制舆论不如好好想想怎么去避免以后类似事件发生。本次事件的施害者能做出如此人神共愤之事,背后也有校方的一份责任,校方对其先前不良行为的袒护,使其变得肆无忌惮,犯下此等重罪。
现在看来,这名外教肯定

会站在中国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中国刑法的审判,至于结果,从法条上可知,主刑一定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范围内判处,附加刑里肯定有“驱逐出境”这一项。
我作出猜测,手段如此残忍,行为如此恶劣的犯罪人(下图有说这东西的作案手法),主刑可能最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不了),大概率是死刑立即执行。附加刑可能是驱逐出境加罚金或没收财产(这个挺好)。说实话还是想这人被判个死立执挺好,免得死缓关个二十来年还得花国家的钱。如果判了死立执,也希望用枪决而不是注射,我甚至还在想如果可以让它尝尝古人的“手段”就最好了。当然这些都还只是猜测,最后结果还是要以法院判决为准,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图片来源于知乎用户“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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