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黑人外教杀害女学生事件后续 – 哔哩哔哩
外籍人士是否存在“特权”?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法条赋予了极少数外国人“外交豁免权”,但此豁免权只有外交官、外国元首等极少数人享有。该权利是对等的,即我国为别国外交官规定外交豁免权,而别国也会在法律上赋予我国外交官该权利。很多人在该权利上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豁免权能免除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该权利所豁免的是管辖,也即,如外国的外交官在我国领土犯罪,我国外交部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将该外交官交由其本国法院进行审判。
此次事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面临的刑事诉讼程序与中国人完全相同,不会存在偏倚。
案件的程序时效从本案事发到现在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很多网民认为这事到了今天才有进一步的通报,觉得官方的效率低下,甚至有一些离谱的阴谋论,在此我不多赘述。
在看完官方的公告后,我认为此次警方和检方的效率值得民众的赞扬。这并不是在说反话,因为官方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来推进程序,我们会在明年看到这条公告。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立案后便是侦查程序,这个阶段的“犯罪分子”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警方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可报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可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结尾学院亲手播下的种子结成恶果,该名外教劣迹斑斑,学院当断不断,仅仅是更换了其任教岗位,最后反受其乱。校方在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值得批判和谴责,种种做法仅仅是为了避免更多人知晓此事,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有这精力压制舆论不如好好想想怎么去避免以后类似事件发生。本次事件的施害者能做出如此人神共愤之事,背后也有校方的一份责任,校方对其先前不良行为的袒护,使其变得肆无忌惮,犯下此等重罪。
现在看来,这名外教肯定
会站在中国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中国刑法的审判,至于结果,从法条上可知,主刑一定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范围内判处,附加刑里肯定有“驱逐出境”这一项。